学校保护包括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的独立思考、创新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全面发展。
学校应该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于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该耐心教育和帮助,不得歧视,也不能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而开除未成年学生。
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树立尊重、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和爱护他们。国家鼓励各种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司法保护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审理诉讼,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求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人民法院应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